《荆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8日
荆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国家病媒生物防控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与全民参与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合。
第五条市爱卫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发动等管理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县级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本级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健康教育机构要指导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宣传。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杀灭病媒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九条 市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为重点预防控制场所(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控制设施。
宾馆、饭店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单位等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确保病媒生物控制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焚烧)场、中转站、公共垃圾桶(箱)、公共厕所、污水沟渠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城市管理和住建部门负责;
(二)河道、河岸、防洪沟渠由水利和住建部门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社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站)、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
(四)农村垃圾房(桶、箱、站)、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理由当地村委会负责;
(五)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由举办单位负责;
(六)拆迁、建筑工地由拆迁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七)单位院内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个人负责;
(八)城市公用交通运输车辆、出租车、游览车等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
(九)其它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需求,自行采取控制措施开展病媒生物杀灭活动,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病媒生物预控制重点单位应当由专业服务机构实施防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和固定办公服务场所;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1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爱卫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网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级爱卫会按照环境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方法,每年统一组织春、夏、秋三季病媒生物杀灭活动。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七条 实行杀鼠剂生产、经营资质核准制度。杀鼠剂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灭鼠药物。
第十八条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并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级爱卫会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申报省、市级卫生村、卫生乡镇、卫生单位、卫生社区,病媒生物控制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县级爱卫会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应职责的,由同级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爱卫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爱国卫生督查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