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做好消除疟疾后监测工作,巩固全省消除疟疾成果,防止疟疾再传播,规范疟疾防控工作,根据《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全国消除疟疾监测方案(2015版)》、《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方案(2016-2020年)》《贵州省消除疟疾监测方案》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贵州省防止疟疾再传播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4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黄露
联系电话:0851-8682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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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贵州如何有效防止疟疾再传播
《贵州省防止疟疾再传播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做了这些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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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疟疾再传播原则
通过疟疾监测工作发现病例和疫点,以及时清除传染源,阻断可能的传播为核心,突出重点人群,维持技术能力,加强风险评估与管理,优化合作机制,维持消除疟疾成果。
传染源监测
(一)发热病人血检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对初诊的疑似疟疾病例、临床诊断疟疾病例及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进行实验室疟原虫检测。实验室疟原虫检测方法可选择厚、薄血涂片显微镜检查或RDT检测。
全省输入性疟疾高传播风险的县(市、区)主要依托乡级以上医疗机构,低传播风险的县(市、区)主要依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血涂片镜检或RDT检测。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发热病人血检比例不低于年门诊发热病人数的5%,乡(镇)中心卫生院不低于10%。
(二)出入境疟疾筛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从贵州航空口岸入境的以及在所属保健中心体检发现的来自高疟区国家及地区有症状人员及确诊病例进行信息登记(含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号、户籍地及现住地、联系方式、来自国家及地区等)。对入境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发热者采用血涂片镜检、RDT或PCR检测方法进行筛查,查出疟原虫阳性者应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地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通报,并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报告。同时,对发现的境外输入性病例省卫生健康委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贵阳海关通报。
病例管理
(一)病例诊断。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有非洲及东南亚等疟疾流行区旅居史的归国人员或外籍人员;近2周内输血史;既往疟疾患病史)及临床表现作出初步判断,对所有疑似及临床诊断病例采用血涂片显微镜镜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RDT)进行实验室确诊,按《疟疾的诊断》(WS259-2015)标准作出诊断,并区分疟原虫虫种。在医疗机构中推广RDT的应用,争取早期诊断和治疗,避免死亡病例的发生。
(二)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的疟疾病例,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疟原虫实验室检测条件的机构,应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具备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将相关信息报当地县级疾控中心。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发现或接到本地感染病例报告时,应第一时间报告省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病例复核。县级疾控中心应有专人负责每日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发现本辖区内报告的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疟疾病例后,应当立即与报告单位联系核实病例相关信息,立即开展实验室镜检复核(在患者服药前制备血涂片3张、滤纸血1张及采集抗凝血3mL),市(州)级2日完成复核。采集的患者样品3日内送省疾控中心疟疾参比实验室进行镜检和PCR双复核检测,当结果不一致时以省疟疾参比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并及时在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进行订正。
(四)抗疟治疗。医疗机构应参照《抗疟药使用规范》(WS/T485-2016),根据不同的虫种及病情采取相应的用药方案。间日疟和卵形疟首选氯喹加伯氨喹,三日疟首选氯喹,恶性疟采用以青蒿素类药为基础的复方或联合用药(ACTs)。普通病例采用口服途径给药;重症病例选用青蒿素类注射液,疗程不少于7日,如7日内症状缓解可停用注射液并改口服ACTs一个疗程。
(五)个案调查。病例报告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疾控中心在病例报告后3天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录入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个案调查时应充分收集境外感染依据和排除本地感染的依据,调查完成后对病例进行分类,判定感染来源。
病例现住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疟疾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的要求对该病例服药和转归情况进行随访,并将补充调查结果填写到该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中。
(六)病例随访。县级疾控中心应组织乡镇防保人员对非住院的治疗对象进行督导服药,并定期开展病例的随访工作。至少在服药期间、报告后1个月、报告后1年时各随访一次,间日疟、卵形疟病例应连续2年开展随访记录并应在第二年流行季节前作抗复发治疗。开展病例随访时,应同时了解疫点周围人群有无类似症状病例发生。
疫点管理
病例现住地县(市、区)疾控中心负责疫点调查处置并于病例报告后7天内完成疫点的调查、分类和处置,撰写疫点调查处置报告并将结果录入寄生虫病管理系统。
(一)疫点调查
1.基本情况收集。收集疫点所处的地理特征、年均气温、年降雨量、人口特征、历史流行情况、传疟媒介监测资料等相关情况,结合虫种类别,初步判断疫点性质。
2.疫点传播分类。根据疫点病例、流行季节和传播媒介等相关情况分为:已出现传播的疫点、具备传播可能的疫点和无传播可能的疫点,除无传播可能的疫点外,均应绘制疫点示意图。
3.媒介调查。对具备传播可能疫点,如本县5年内无传疟媒介调查资料,需开展媒介种群调查、密度调查和孳生地调查;5年内已有媒介调查资料且确定当地存在传疟媒介的县,应开展媒介密度及孳生地调查。
4.主动病例侦察。
(1)同行回国人员调查:病例报告地县(市、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输入性病例调查其同批返回/入境人员进行筛查,了解当前健康状况、境外疟疾患病史和治疗情况,开展健康风险提示,对在境外有疟疾感染史或出现发热症状的同行人员采集血涂片镜检或PCR检测,必要时可扩大到所有同批回国人员。调查中新发现的确诊病例或带虫者均按照确诊病例报告和治疗,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处置。
(2)疫点人群调查:在具备传播可能疫点,采用逐户走访的方式查找类似病例。采集2周内有发热史者的血标本,镜检或RDT检测明确诊断。如检出其他疟疾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应立即网络报告疫情,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5.人群带虫调查。对输入依据不充分或同时存在本地感染可能性的病例,开展疫点全人群带虫调查,确定本地传染源存在情况。带虫调查时,应保证足够大的样本量,采集全体居民(包括无发热史者)的血标本,推荐采用PCR等敏感性更高的方法以发现低密度的无症状感染者。筛查中新发现的确诊病例或带虫者均按照确诊病例报告和治疗,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处置。
(二)疫点处置
对已出现传播和具备传播可能的疫点应视情况开展传染源管理、媒介控制和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
1.传染源管理。疟疾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需进行规范的抗疟治疗,病例报告后1个月左右随访时,尽可能血涂片镜检复查疟原虫以观察疗效。
2.媒介控制。在具备传播可能疫点,采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进行媒介控制,喷洒范围重点为病家和四邻,可酌情扩大到整个疫点。
3.健康教育。重点教育群众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及早就医,提倡使用蚊帐、纱门纱窗等防蚊设施,减少蚊虫叮咬机会。健康教育活动可结合疫点病例主动侦查同时开展。
风险管理
通过分析疟疾传播条件及输入风险大小进行风险评估,保持疾病监测系统高效运行,有效管理疟疾再传播风险。定期开展传疟媒介监测,掌握当地媒介按蚊种群、密度和季节消长情况,明确适合当地传播疟原虫的媒介按蚊种类及发生季节。及时掌握来自疟疾流行区的入境人员信息动态,判断输入风险,确定重点人群。
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防止疟疾再传播工作的领导,协调疾控部门、医疗机构落实好疟疾防制的各项职责。做好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保障维持消除疟疾成果的经费投入。与检验检疫、旅游、外派劳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通报出入境人员和输入性病例相关信息,对前往疟疾流行区旅游、务工等人员提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二)医疗机构。省、市、县各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输入性疟疾病例的发现、诊断、报告及治疗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发热病人血检、疟疾病例样本采集工作,妥善保存相关信息和资料,同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病例管理、疫点处置、媒介监测等工作。
(三)疾控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疟疾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流行病学调查、疫点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及质量控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个案调查、病例管理、血样复核、疫点处置、风险评估等,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疟疾防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疟疾实验室检测人员和防治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从贵州航空口岸入境的以及在所属保健中心体检发现的来自高疟区国家及地区有症状人员及确诊病例进行信息登记、疟疾病例筛查,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